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注册资本制度的核心是认缴登记制。这意味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时,不再需要强制进行验资(提交验资报告)。 
不需要验资的主要情形(即适用认缴制的常态):
设立公司时股东认缴出资:
- 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或非货币)和出资期限。
- 不需要在设立时就将资金实际存入公司账户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来证明出资已到位。
- 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可。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出资:
- 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股东认缴新增的出资额,并在章程中修改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 同样不需要在增资决议作出或登记时立即实缴新增资本,也不需要为此提交验资报告。
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 认缴不等于不缴: 股东必须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
- 非货币出资仍需评估: 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出资,根据新《公司法》第48条,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虽然这不叫“验资”,但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是必须的程序,以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价值充足。
- 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启动加速到期程序本身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在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时,公司需要确认出资到位(货币入账或非货币财产权转移),这可能会涉及内部确认或审计,但并非法定的强制“验资”程序。
需要类似“验资”或证明实缴到位的情形(相对较少):
- 特定行业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 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出版等实行前置审批或许可准入的特殊行业,其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可能仍然要求在公司设立或取得许可时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并可能要求提供验资报告。这是基于行业特殊风险监管的需要,而非《公司法》本身的要求。
- 股东自愿提前实缴并需要证明: 虽然法律不强制要求设立时实缴,但如果股东自愿在公司设立时或出资期限届满前提前实缴了出资(全部或部分),并且公司或股东希望在登记机关备案其实际缴纳情况(例如为了商业信誉、投标需要等),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提交负责登记事项的董事签字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申请备案。这不是强制性的验资,但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确认: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其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就是减资后的实缴+认缴总额。虽然减资本身程序复杂(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但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不需要专门为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提交验资报告来证明其“到位”。登记机关登记的就是新的认缴资本额。
- 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这种情况下,转增的资本来源于公司已有的所有者权益,不需要股东再行出资,因此也不需要验资证明股东出资到位。但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股东会决议)和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
总结:
新《公司法》确立的认缴登记制是基本原则。因此:
- 在设立公司和增资时,股东承诺认缴(确定数额和期限)是常态,此时绝对不需要验资报告。
- 股东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实缴出资是核心义务。 实缴行为本身通常只需要公司内部确认(如开具出资证明书、入账凭证、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等),不需要法定的外部验资程序。
- 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和核实财产。
- 只有特定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在股东自愿提前实缴并申请登记备案时,才可能需要提供类似出资证明的文件(如董事签字的出资证明书)。传统的强制“验资报告”在绝大多数普通公司设立和运营中已成为历史。
简单说:现在开公司或增资,只要股东们在章程里写好每人认多少钱、什么时候交,就可以直接去登记注册了,不用先掏钱验资。但记住,承诺的钱最终必须按时足额交到公司,否则会面临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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