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境外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核心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补充文件: 
一、基本原则
境内企业为主体
只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可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境外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通常不直接适用中国加计扣除政策。
区分委托研发与自行研发
- 委托境外研发:支付给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部分可按规定比例扣除。
- 自行在境外研发:企业通过境外分支机构或项目组在境外开展的研发活动,相关费用一般不可加计扣除。
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扣除限额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如按100%费用加计75%或100%)。
公式:
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 min(委托境外研发实际发生额 × 80%,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 2/3)
注:即取“实际发生额×80%”与“境内研发费用×2/3”中的较小值。
扣除条件
- 委托境外研发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适用“技术出口”管理)。
- 费用支付需通过银行转账,凭证齐全(合同、付款凭证、成果证明等)。
三、自行境外研发费用的处理
- 企业通过境外分支机构(如子公司、分公司)在境外开展的研发活动,其费用不得享受中国加计扣除优惠。
- 此类费用可能适用境外所在国的税收政策,需按当地规定处理。
四、注意事项
费用范围限制
可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仅限委托研发,不包括:
关联交易审慎处理
若委托方与境外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需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
留存备查资料
需完整保存委托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研发成果报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等资料备查。
五、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总结
情形 |
是否可加计扣除 |
扣除标准 |
委托境外机构研发 |
✅ 符合条件的部分可扣除 |
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且不超过境内研发费用×2/3 |
境外分支机构研发 |
❌ 不可扣除 |
费用归入分支机构成本,按境外税法处理 |
委托境外个人研发 |
❌ 不可扣除 |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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