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类型以及股东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常见的公司形式)
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且不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情形,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形(需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未履行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需在未缴/抽逃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
- 人格否认(“刺破面纱”):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如公私账户混同、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 清算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清算(如未通知债权人、恶意处置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股东通常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若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人格否认情形,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独立,否则推定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四、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
- 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若参与管理,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五、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
总结
- 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连带责任。
- 存在出资瑕疵、人格混同、违法清算等情形: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风险较高,易触发连带责任。
建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避免公私财产混同,并确保出资到位,以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