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是中国增值税制度中专门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的一种退税管理办法。它是“免、抵、退”税的简称,包含了三个核心环节:
免:
- 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其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 也就是说,这部分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抵:
- 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即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抵顶该企业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 简单理解:用本来应该退还给企业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先拿去抵扣企业内销部分需要缴纳的销项税。
退:
- 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顶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 也就是说,当“抵”的环节结束后,如果出口货物的进项税还有剩余(即没有被内销应纳税额用完),那么这部分剩余的进项税,税务机关会以现金形式退还给企业。
核心目的:
- 避免对出口货物双重征税(生产国和消费国),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竞争力。
- 减轻生产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通过“抵”的环节,企业可以用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直接冲抵内销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当期需要实际缴纳的税款;如果抵不完还能退,进一步盘活了资金。
关键计算要素:
当期应纳税额:
- =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这部分计算的是内销部分实际要交多少税,同时扣除了出口货物中不能退的那部分进项税(即征退税率差部分)。
当期免抵退税额:
-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这部分计算的是理论上企业最多可以享受的退税额上限。
比较与确定退/抵税额:
- 如果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 把期末留抵税额全退了,剩下的免抵退税额就转化为免抵税额(即用来抵内销税的那部分)。
- 如果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 把免抵退税额全退了,期末留抵还有剩余,留到下期继续抵扣。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应纳税额 计算中得出的结果(通常为负数)。
简单理解流程:
- 出口部分:销售额免税(销项为0),其对应的进项税有资格参与退税。
- 计算内销部分实际应纳税额(考虑所有进项税,但要剔除出口部分不能退的进项税)。
- 用步骤2中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如果是负数就是期末留抵税额)去和步骤3计算出的“理论最大退税额”比较:
- 实际退税额小于理论最大退税额的部分,就是“免抵税额”(相当于用出口的进项税抵了内销的税)。
- 如果内销应纳税额本身是正数(要交税),那说明出口进项税还不够抵,就没有退税,还需要缴纳内销税。
与外贸企业“免退税”的区别:
- 适用对象不同: 免抵退税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退税适用于外贸企业或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外购货物出口)。
- 计算方式不同:
- 生产企业(免抵退):涉及内销、外销联动计算,用出口进项税抵内销应纳税额,抵不完再退。
- 外贸企业(免退):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其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不参与内销抵扣的计算)。计算相对简单:应退税额 =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总结:
免抵退税是赋予生产型出口企业的一种特殊税收优惠机制。它通过“免”除出口环节销项税、“抵”扣内销应纳税额、“退”还未能抵完的进项税三个步骤,有效降低了生产企业的出口成本,优化了其现金流,提升了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其计算过程相对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内销、外销以及进项税额的配比关系。
重要提示:
- 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是一般纳税人、有进出口经营权、财务制度健全等)才能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 实际申报操作需遵循国家税务机关发布的最新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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