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殊企业组织形式,其设立过程需严格遵循《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要求。以下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核心注意事项,涉及主体资格、协议内容、出资规范等关键环节,供投资者与创业者参考。 一、主体资格与合伙人结构的合规性 合伙人组成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必须由 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GP)和1名有限合伙人(LP) 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禁止全为有限合伙人,否则企业性质可能被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 人数限制 合伙人总数需在 2至50人之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超出上限可能导致非法集资风险,甚至登记被驳回。 二、合伙协议内容的完备性 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宪法”,除需涵盖普通合伙企业的常规条款(如利润分配、解散清算)外,必须明确以下特殊事项: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责任范围。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选择程序、权限范围及违约处理措施;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除名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合伙人身份转换机制: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需全体同意并变更登记);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规则:需约定具体条件、程序及责任承担方式。 三、出资方式与评估的合法性 有限合伙人禁止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依法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仅能以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性权利 出资(《合伙企业法》第64条)。 非货币出资的作价要求 若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需提交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 或 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避免后续纠纷。 四、名称与经营范围的规范 企业名称的特殊标识 名称中 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如“XX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未标注可能导致登记失败或法律责任。 经营范围的合规性 涉及 金融、教育、医疗等前置审批行业 的,需在登记前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避免超出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或从事法律禁止的领域(如非法集资)。 五、材料准备与登记流程的细节把控 材料的完整性与签署要求 所有登记材料需 全体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重点材料包括: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出资确认书》《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需产权证,租赁需备案合同); 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特别文件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额外提交 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与前置审批 提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避免名称重复; 经营范围含前置审批项目的,应在提交设立申请前完成审批(如私募基金需中基协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额外要求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职业资质 若设立 以专业服务为主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交合伙人的 职业资格证明(如注册会计师证书)。 外资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涉及外资入股的,需符合《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要求,部分行业需商务部或发改委审批。 七、风险防范与后续管理 避免普通合伙人身份混同 普通合伙人若为法人,需确保其资产独立,防止因财产混同导致无限责任扩大至关联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边界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企业管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人身份转换、出资额变动、经营范围调整等重大事项,需依法在3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总结: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兼顾法律规范与商业需求,从主体资格、协议设计到材料提交均需严谨合规。建议在设立前咨询专业法律及财税机构,规避潜在风险,确保企业高效运营与长期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