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中国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规定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它指的是在企业发生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交易(如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等)时,税法允许对交易中涉及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暂不确认,从而实现递延纳税效果的一种特殊税收处理方式。 核心特征:递延纳税 与“一般性税务处理”(即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损失并立即纳税)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心在于“递延纳税”。它并非免税,而是将纳税义务推迟到未来处置相关资产或权益时再实现。 为什么要有特殊性税务处理? 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税收对企业正常重组活动的阻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 1. 避免即时巨额税负: 重组交易往往涉及大额资产转让,如果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立即征税,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巨额现金税款,这可能导致重组因税负过重而无法进行。 2. 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允许企业将税收基础延续下去,避免因重组中断经营连续性。 3. 鼓励经济结构调整: 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重组提供税收支持。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关键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税法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主要包括: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重组交易的主要目的不能是避税(如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交易应具有实质性的经济或经营理由。 2. 资产或股权比例要求: 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资产收购: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 经营连续性要求: 重组交易完成后,在连续12个月内: 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转让方),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其原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应保持连续。 重组交易各方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股权支付比例要求: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包括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现金支付部分通常不能超过15%。 5. 权益连续性要求(主要针对被收购方/转让方的股东):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转让方),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主要类型和基本处理原则: 1. 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其在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按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替代原股权)。 2. 企业分立: 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 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 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根据情况,可以选择“放弃旧股”或“部分放弃旧股”的方式确定。 3.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被收购方(转让方): 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转让的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暂不确认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受让方): 取得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 债务重组: 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递延纳税)。 重要程序:备案而非审批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重组,需要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项条件。税务机关实行备案管理,而非审批。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将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总结: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一种在符合严格条件下(合理商业目的、达到特定比例、保持经营和权益连续性、高比例股权支付),允许企业在重组交易中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损失,从而实现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它旨在支持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减轻重组过程中的即时税负压力,促进资源有效流动和经济健康发展。企业在适用时必须严格对照条件并履行备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