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ballking”和“kingball”是否构成商标近似,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结构相似性 - 共同元素:两者均包含“ball”和“king”,但顺序相反。 - 视觉效果:字母组合高度相似,可能引发视觉混淆,尤其是快速浏览时。但顺序差异可能导致整体印象不同(如“ballking”更突出“ball”,而“kingball”强调“king”)。 2. 发音与听觉差异 - 发音对比:“ball-king”与“king-ball”的重音和节奏不同,可能降低听觉混淆风险。 - 口语传播:消费者口头传播时,顺序差异可能更易区分。 3. 语义与概念 - 含义差异: - “ballking”可能被理解为“球类王者”(如运动领域的领先品牌)。 - “kingball”可能指向“王者之球”(如高端球类产品)。 - 行业关联性:若用于同一领域(如体育用品),概念重叠可能增加混淆可能性。 4. 商品/服务类别 - 同类商品:若两者注册于同一类别(如第28类“运动器材”),混淆风险更高。 - 跨类使用:若分属不同类别(如一个用于运动装备,另一个用于电子游戏),则可能不构成近似。 5. 实际使用与设计 - 商标设计:字体、颜色、图形等设计差异可能弱化文字相似性(如“ballking”采用卡通风格,而“kingball”使用复古徽章)。 - 市场共存证据:若已有类似组合商标在相同领域共存且未造成混淆,可作为抗辩依据。 6. 法律与实践标准 - 审查倾向:部分国家商标局(如中国)可能更关注“显著部分”是否重复(如“king”为显著部分),而欧美可能更强调整体印象。 - 判例参考:类似案例(如“sunrise”与“risesun”)可能因顺序不同被判不近似,但需结合具体案情。 结论:存在近似风险,但非绝对 - 支持近似:核心元素相同、行业重叠、视觉/语义关联性强时,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 反对近似:顺序差异导致显著不同含义、设计或使用场景明显区分时,可能不构成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