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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3-5-5 10:0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67| 评论: 0

摘要: 新的《公司法》生效过后,成立公司的实缴出资制度变为认缴出资制度(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在公司登记时只需要认缴便可以成立公司。同时《公司法》也取 ...
新的《公司法》生效过后,成立公司的实缴出资制度变为认缴出资制度(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在公司登记时只需要认缴便可以成立公司。同时《公司法》也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媒体对这一条款的过度宣扬造成了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随便认缴的错误印象。实际上,任何的认缴行为都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公司成立过程中认缴股本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项:

1、补足认缴资金。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开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风险


3、股东资格丧失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当在解除该股东资格后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4、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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