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 查看内容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

2022-8-11 19:27|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37| 评论: 0

摘要: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 ...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自贸区人社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


 第二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三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中,对新申请许可、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劳务派遣单位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四条 在本办法实行告知承诺范围内,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上海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第五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中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自贸区人社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自贸区人社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自贸区人社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标准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自贸区人社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自贸区人社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劳务派遣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自贸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告知承诺书;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章。代理人应当向自贸区人社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免费下载授权委托书文本。

 申请人在办理逾期申请延续许可或重新申请许可时,需提交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


 第九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可以当场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可以简化撤销许可的内部手续。

 第十二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违反承诺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给予警告;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贸区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劳务派遣有相应处罚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自贸区人社部门在许可过程和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和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将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上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行政区域内每年抽取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开展检查。

 自贸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办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