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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有哪些条件

2022-3-15 21:3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45| 评论: 0

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有哪些条件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或他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怠于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行为。那 ...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有哪些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对于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或他人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怠于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行为。那么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条件有什么,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有哪些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

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拓展:

认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否失灵、股东是否存在履行前置义务的可能性,应衡量:第一,若董事或高管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是否设有监事或监事会,以及监事或监事会是否有代表公司起诉的可能性。若公司未设有监事或监事会,且监事会客观上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应认定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已经失灵;第二,在监事或监事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若董事或董事会不存在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亦可认定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第三,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均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在此情况下股东不具有寻求内部救济的可能性。


因此,在以上三种情形下,股东可直接提起代表诉讼无须履行前置程序义务。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亦认可在情况紧急,如股东不及时提起诉讼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股东无须履行前置程序义务即可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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