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在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的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风,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该税法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税法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