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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有哪些国家签订了?

2021-8-19 10:0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074| 评论: 0

摘要: 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 ...
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叠,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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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效力和使用范围

一般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适用于哪些人,一是限于哪些税种。

在人的范围方面,通常只限于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于其他人。

所谓居民,是指按所在国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而不问其国籍。

在税种方面,一般都限于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不涉及以交易或财产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种。通常在概括规定按征税对象明确税种范围的同时,还具体列举适用于哪些现行的税种:

(1)明确以对所得的征税为协定的范围。

(2)双方分别列出协定所适用的现行税种。

(3)明确适用于协定签订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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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两个需要商定的问题:

◆ 是否包括地方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一般认为地方所得税属于对所得的征税,应当列入协定的税种范围。

◆ 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否包括除了对所得征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一般是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允许税收无差别待遇所适用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税收。

与我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亚洲: 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蒙古、阿联酋、韩国、印度、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亚美尼亚、乌兹别克、孟加拉、老挝、菲律宾、卡塔尔、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伊朗、巴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

欧 洲: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原捷克斯洛伐克、波兰、保加利亚、瑞士、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俄罗斯、克罗地亚、自俄罗斯、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原南斯拉夫、葡萄牙、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希腊、马其顿

非 洲:毛里求斯、苏丹、埃及、塞舌尔、南非、突尼斯、摩洛哥、尼日利亚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巴巴多斯、古巴、牙买加

南美洲:巴西、委内瑞拉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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