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领域的重磅优惠政策,但许多企业对“哪些费用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仍有困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六大类。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三类。值得注意的是,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同样纳入人员人工费用范围。若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企业应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直接投入费用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与无形资产摊销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若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同样须按合理方法分配。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摊销费用。 四、新产品设计费等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五、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需准确归集各项费用,将生产费用混入研发费用申报属于偷税行为,将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建议企业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做到规范归集、有据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