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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条件及程序

2021-5-22 10:2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26| 评论: 0

摘要: 商标注册制度是商标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商标注 ...
商标注册制度是商标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商标注册是商标免受其他侵权行为损害,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条件。

注册商标通过核准成为注册商标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商标的设计要符合法定的构成条件;二是要经过法定的注册程序。

1)注册商标的法定构成条件。组成商标的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在应用这些要素进行商标设计时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商标要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的第九条和第十一条都对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进行了规定。商标是商品之间区别的标志,如果缺乏显著性,不仅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还有可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有:①仅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盘尼西林”、“尼龙”为商品通用名所以不能注册;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绝缘”电工、“载重。自行车就因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和功能而不能注册。当然在驰名商标保护中也有例外,如“五粮液”酒,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但仍然成为了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予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注册的条件及程序


2)商标注册的法定程序。商标注册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核准三个步骤。

第一,注册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和申请费。申请书中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注册审查。商标注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手续,从而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商标经审查构成要素合法且没有同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则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在注册原则上,中国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枫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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