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比例要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严格(但不能更宽松)的比例。
总的来说,普通决议需要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面我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详细分解:
一、 需要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普通决议)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通常都属于普通决议,需要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关键点理解:
- “表决权”通常基于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数,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例如同股不同权)。
- 计算基数是 “全体股东的表决权”,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常见需要过半数通过的事项包括: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决议(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计算基数是“人数”而非表决权)。
二、 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
这些事项关乎公司的根本结构和股东的核心权益,因此法律设置了更高的通过门槛。
关键点理解:
根据《公司法》,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包括:
- 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例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总结表格
| 决议类型 |
通过比例 |
主要事项 |
法律依据(《公司法》) |
| 普通决议 |
过半数 (>1/2) |
• 选举/更换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 • 审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 审批利润分配方案 • 审批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默认规则,适用于未明确规定的事项 |
| 特别决议 |
三分之二以上 (≥2/3) |
• 修改公司章程 •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变更公司形式 |
《公司法》第43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119条(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别注意
- 公司章程的优先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如果公司章程对某些事项的表决权比例规定了比《公司法》更严格的要求(例如,规定某些事项需要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则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不能降低法律规定的比例(例如,规定修改章程只需过半数通过是无效的)。
-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还需遵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更多规定,例如选举董事、监事时可能采用累积投票制等。
- “全体股东表决权”为基数:在计算比例时,务必明确是以“全体股东的表决权”为基数,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例如,一家公司总共100份表决权,即便只有持有80份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要通过一个特别决议,也需要至少 100 * (2/3) ≈ 66.67,即至少67份表决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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