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失权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股东失权的条件 1.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出资不足额或出资迟延等情况。 2.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公司需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并载明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 3.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4.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对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二、股东失权的程序 1.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董事会负责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判断股东是否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发出书面催缴书:公司向未按期出资的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并明确宽限期不少于60日。 3.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出资:若股东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董事会需召开会议进行决议。 4.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后,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5.失权股权的处理: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若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三、注意事项 · 失权范围:股东丧失的是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而非全部股权。 · 救济途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程序要求:公司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催缴书、董事会决议、失权通知等环节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股东失权制度旨在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公司在适用该制度时,需谨慎操作,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