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司设立成功时的责任 1.合同责任 · 设立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 设立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设立人承担责任。 · 若设立人利用公司名义为个人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主张不承担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2.侵权责任 设立人因履行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设立人追偿。 3.资本充实责任 设立人需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出资的,需向公司补足,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设立人可要求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责任 1.连带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设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可要求全体或部分设立人承担责任。 2.内部责任分担 · 设立人之间可按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担;无出资比例的,按均等份额分担。 · 因部分设立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其他设立人可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3.返还出资责任 公司未成立的,认股人有权要求设立人返还已缴纳的股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 1.设立中公司的责任 设立中公司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从事与设立相关的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或设立人承担。 2.第三人选择权 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设立人承担,但不能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 总结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以设立人为核心,根据公司是否成立、设立行为的名义及性质等因素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设立人需谨慎履行职责,避免因过错导致连带责任;债权人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追偿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