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申请人依照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