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机构或场所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主要依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以及相关的税收协定(如果涉及非居民企业)。核心在于判断该实体是否在中国境内有固定、持续的经营场所或代理人,并从事了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以下是关键的判断标准和步骤:
是否存在“场所”?
- 常见形式包括:
-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如总部、分公司、区域办公室、代表处(需注意代表处活动范围限制)。
- 工厂、农场、自然资源开采场所: 如生产车间、种植基地、矿山、油井等。
- 提供劳务的场所: 如建筑工地、安装工程、装配工程、勘探工程、监理现场等(需注意时间标准)。
- 营业代理人: 虽非物理场所,但特定条件下视同机构场所(见下第4点)。
-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如仓库、展销场所、信息收集点等,只要该场所被固定或经常性地用于经营活动。
该场所是否具有“固定性”和“持续性”?
- 固定性: 该场所不是临时或流动的,而是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和一定的稳定性。例如,租用的长期办公室、固定的生产厂房。
- 持续性: 经营活动不是一次性或偶然的,而是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进行。例如,一个持续数月的建筑项目,一个常设的销售办公室。
是否通过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仅仅存在一个场所(如一个仅用于存储、陈列或交付的仓库,或者一个仅用于采购、收集信息、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不一定构成机构场所。该场所必须被用于核心的、产生收入的经营活动。
是否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活动?
- 即使没有物理场所,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为其进行活动,且该代理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能将该代理人视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
- 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 该代理人(个人或公司)有权并经常(习惯性) 以非居民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这里的“签订”通常指有权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 非独立代理人: 该代理人专门或几乎专门为该非居民企业工作,且其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非居民企业。即使该代理人没有签约权,但如果其活动实质上是非居民企业业务的延伸,也可能被认定。
- 独立代理人(不构成机构场所): 如果代理人是在其正常经营业务范围内,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如按佣金、按市场费率收费)为多个委托人提供服务,则通常不构成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概念:
-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判断其在中国是否有纳税义务(主要针对营业利润),需优先依据协定中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条款。
- 协定中的PE标准通常更严格,范围可能比国内法的“机构场所”窄。 常见的PE构成条件包括:
- 固定营业场所PE: 与国内法类似,强调固定性和持续性,且经营活动需超过“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 建筑/安装工程PE: 通常要求项目持续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6个月或12个月,具体看协定规定)。
- 代理型PE: 与国内法营业代理人概念类似,但具体标准(如签约权、独立性)需看协定条文。
- 重要原则: 当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规定不同时,通常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如果协定规定更优惠)。
总结判断步骤:
- 确认主体: 该实体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重点判断对象。
- 查找物理场所: 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是否有固定的物理存在(办公室、工厂、工地、仓库等)?
- 评估场所用途: 该固定场所是否被用于开展核心的、产生收入的经营活动(而非仅是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
- 检查代理人: 该非居民企业是否通过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个人或公司)开展活动?该代理人是否有签约权或属于非独立代理人?
- 考虑时间因素(尤其对工程/劳务): 对于建筑工地、安装或装配工程、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其持续时间是否超过国内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间门槛(国内法通常强调持续性,协定有具体月数规定)?
- 参考税收协定(如适用): 如果涉及非居民企业且其所在国有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必须查阅该协定中“常设机构”条款的具体规定,并优先适用。
关键点提醒:
- “机构、场所”概念主要用于确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在华缴纳企业所得税。
- 构成“机构、场所”意味着非居民企业需就其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利润(营业利润),以及可能的部分被动所得(如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如果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在中国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判断存在灰色地带,特别是关于“经营活动性质”(核心vs辅助)、“代理人独立性”和工程“持续时间”的计算。 在复杂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裁定。
-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身就被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其全球所得均需在中国纳税,无需单独判断其境内场所是否构成“机构场所”。
**简单来说:如果一个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有一个固定的“窝”(物理场所),并且这个“窝”不是只用来歇脚或打杂的,而是真刀真枪地做生意(签合同、生产、销售核心服务等),或者它雇了个能代表它拍板签合同的“伙计”(非独立且有签约权的代理人),那基本就可以认定它在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需要就相关利润在中国交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