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关税、增值税等税费的计算。中国海关采用世界贸易组织(WTO)《海关估价协定》的规则,以成交价格作为首要估价方法,并遵循六种方法的顺序适用原则。以下是主要方法的详细说明:

一、主要估价方法(按先后顺序适用)
成交价格法(首选方法)
核心:以货物实际销售中买方支付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
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如不得转售、不得展示等限制);
- 买卖双方无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价格未受影响;
需计入成交价格的费用(若未包含在发票价格中):
示例:
进口设备合同价100万美元,买方另支付10万美元专利费(合同约定必须支付),则海关完税价格=110万美元。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 适用条件:
- 货物具有类似功能、可互换性(如不同品牌的同类型机床);
倒扣价格法(国内销售价格法)
- 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境内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为基础,扣除:
计算价格法
- 难点:需境外生产商配合提供成本数据,实践中较少使用。
合理方法
- 在前五种方法均无法适用时,海关可灵活采用合理依据(如:国际市场价格、国产同类货物价格等),但禁止使用以下方法: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 特许权使用费:若与进口货物绑定且支付构成销售条件(如专利费、商标费),必须计入完税价格。
- 软件费:嵌入硬件载体的软件费需计入;单独进口的软件按货物或服务分类处理。
- 运输附加费:如燃料附加费(BAF)、港口拥堵费等,需计入运费。
三、企业合规建议
- 预裁定申请:
- 对复杂交易(如关联交易、特许权费)可提前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
- 转移定价准备:
- 关联交易需准备同期资料,证明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四、争议解决
若企业对海关估价有异议,可:
提示:海关有权审查交易真实性,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如低于行业平均价30%)或存在特殊关系的交易重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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