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取消监事会(或监事)后,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这是法律设定的替代性监督机制,而非可选项。以下是关键要点: 
📍 核心法律依据(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或者监事。
强制替代关系
若公司选择不设监事会/监事,则必须通过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是取消监事会后的法定替代机构。
🔍 关键要求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 由董事组成(普通有限公司≥3人,股份公司≥3人);
- 至少1名成员需具备会计/法律专业背景(新《公司法》草案说明明确要求)。
职责范围
审计委员会需承担原监事会核心职能,包括:
⚖️ 例外情形(可不设审计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不设监事,也不设审计委员会,由股东直接行使监督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一人有限公司
可不设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由股东直接监督(但需保留财务监督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
必须设审计委员会,且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法律风险提示
若公司仅取消监事会/监事,却未依法设立审计委员会:
💡 实务建议
- 修改公司章程
明确删除监事设置条款,新增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规则。 - 董事会决议
通过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任命符合资质的成员。 - 过渡期安排
现有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治理结构调整(新《公司法》三年过渡期)。
总结:在中国公司法框架下,取消监事机构后,必须同步设立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小规模有限公司等法定例外情形除外)。这是法律强制要求的监督机制转换,不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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