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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未到期执行追加股东

2025-7-26 19:59|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 评论: 0

摘要: “认缴未到期执行追加股东”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公司(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法院可能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追加那些认缴出资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认缴未到期执行追加股东”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公司(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法院可能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追加那些认缴出资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认缴未到期执行追加股东

这是一个法律实践中比较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平衡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要点解析

  1. 有限责任原则与认缴制: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 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享有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不必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
  2. 执行不能与股东责任:

    •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即“执行不能”),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
    • 此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寻求穿透公司面纱,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
  3. “认缴未到期”的特殊性:

    • 传统上,“未履行出资义务”主要指出资期限届满后仍不缴纳
    • “认缴未到期”是指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暂时不缴纳出资是合法的(享有期限利益)。
    • 核心争议: 在执行阶段,能否为了清偿公司债务,剥夺股东未到期的期限利益,要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4. 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突破期限利益):

    • 虽然《公司法》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但在特定情形下,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在执行程序中突破这种利益。
    • 主要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17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2019) 第6条: 虽然主要针对审判阶段,但其精神在执行阶段被广泛参照适用。它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关键条件(加速到期):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认缴未到期股东,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核心条件(实践中把握可能略有差异):
      • 前提: 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核心要件: 被执行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 “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通常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会审查是否“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判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重要依据。
      • 范围: 股东仅在其未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公司是主债务人,股东是补充责任人)。
  5. 追加的程序:

    • 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
    •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听证程序较为常见)。
    • 法院作出裁定:支持或驳回追加申请。
    • 对裁定不服的,被追加的股东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总结与注意事项

  • 原则: 股东对认缴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
  • 例外/突破: 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认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加速其出资义务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实践复杂性: 如何准确判断“具备破产原因”以及具体案件的适用尺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和难度。法院会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
  • 股东抗辩: 被追加的股东可以尝试证明公司仍有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自身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等。
  • 专业建议: 无论是申请执行人希望追加股东,还是股东被申请追加,这都涉及复杂的法律判断和程序操作。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可能性、准备证据材料并有效应对相关程序(如听证、执行异议之诉)。

简单来说,“认缴未到期执行追加股东”是法律在特定严峻条件下(公司没钱还债、濒临破产但又不走破产程序),为了保护债权人,强制让还没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掏钱”还债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其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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