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是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中国海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该办法以世界贸易组织(WTO)《海关估价协定》** 为核心原则。
海关估价的核心目标是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或不符合条件,则需按顺序使用其他方法进行估价。 
以下是海关估价的主要方法(按优先顺序排列):
成交价格法:
- 定义: 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买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 核心要素:
- 销售行为: 必须存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的销售。
- 实付或应付价格: 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例如,买方替卖方偿还债务)。
- 价格调整: 成交价格需根据规定进行调整(加项或减项)。
- 调整项(加项): 以下费用如果未包含在申报价格中,需计入完税价格:
- 买方负担的佣金和经纪费(买方佣金除外)。
- 与货物构成一体的容器费用。
- 包装材料和劳务费用。
- “客供”物品/服务: 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价值(如模具、设计、软件、工程等)。
- 特许权使用费: 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权利(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支付的费用,且支付是货物向中国出口销售的一项条件。
- 卖方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货物而获得的收益。
- 调整项(减项): 以下费用如果包含在申报价格中,可以扣除:
- 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
- 进口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费保费)。
- 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 成交价格法的限制条件: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海关可能认为成交价格不可接受:
- 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处置受到限制(影响价格的限制除外)。
- 销售或价格受某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条件或安排影响。
- 卖方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货物而获得的收益能确定,但未按规定调整。
-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该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需纳税人证明其成交价格未受影响)。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 定义: 与待估价货物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和声誉)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成交价格。
- 关键点: 必须同时满足“相同货物”、“同一时间”、“同一进口国”三个条件。商业水平和数量差异需做调整。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 定义: 与待估价货物在组成材料和特征上相似、功能上可互换、商业上可接受的货物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成交价格。
- 关键点: 比“相同货物”要求略宽,核心是功能互换性和商业可接受性。同样需满足时间、进口国要求,并对商业水平、数量差异做调整。
倒扣价格法:
- 定义: 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在进口国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扣除特定项目后推定的价格。
- 扣除项目:
- 该货物在进口国销售时的同级或同类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 进口国国内发生的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
- 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 如果是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转售,扣除上述项目;如果经过加工后转售,还需扣除加工增值部分。
- 关键点: 销售必须在进口后90天内,且以最大总量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的单价为依据。
计算价格法:
- 定义: 将生产待估价货物所需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利润加总计算得出的价格。
- 组成部分:
- 生产该货物使用的原材料成本、生产加工费用。
- 生产该货物过程中的工程、开发、设计、技术援助等费用(客供物品/服务价值)。
- 包装费用。
- 卖方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 将货物运至进口港/地的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即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保费)。
- 关键点: 此方法计算复杂,需要境外生产商的配合提供成本数据,较少使用。
合理方法:
- 定义: 在前五种方法都无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可以灵活运用符合WTO估价协定原则的合理方法进行估价。
- 限制: 不能使用以下价格:
- 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
- 向第三国出口的货物价格。
- 武断或虚构的价格。
- 最低限价。
- 以计算价格法之外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的价格。
海关估价中的关键概念:
- “实付、应付价格”: 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
- “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如母子公司、同一集团、高管互任等)。存在特殊关系不等于成交价格不可接受,但需要证明关系未影响价格。
- “输入地点”: 通常指货物进入中国关境后首次卸货的地点(如港口、机场、陆路口岸)。
给进口商的建议:
- 完整、准确申报: 如实申报发票价格,并提供真实、完整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运费保费凭证等单证。
- 理解“成交价格”构成: 清楚哪些费用需要计入(如特许权费、客供物品),哪些费用可以扣除(如进口后运费)。
- 关注特殊关系: 如与卖方存在关联关系,应准备能证明交易价格符合公平市场原则的资料(如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行业利润率等)。
- 明确特许权安排: 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需明确支付是否构成货物销售的条件。
- “客供”物品申报: 对于免费或减价提供的设计、模具、原材料等,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其价值。
- 寻求专业帮助: 对于复杂交易(如特殊关系、特许权、寄售、租赁、软件许可等),建议咨询专业报关行或海关事务顾问。
- 与海关沟通: 如对海关估价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总结: 海关估价以“成交价格”为首选方法,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按规定调整。当成交价格法不适用时,海关会严格按照相同货物法、类似货物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的顺序,最后才使用合理方法进行估价。进口商应确保交易透明、单证齐全,并充分理解海关估价规则,以确保顺利通关并合理控制税务成本。最新的《审价办法》是海关估价工作的具体依据(请注意查看最新有效版本,如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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