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形式。 以下是关键要点和法律依据: 1.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这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本身也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见《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 2. 组织形式开放: 与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已废止)主要限定为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新《外商投资法》不再限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可以依据《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3. 外资合伙企业的特点: 法律适用:其设立、运营、解散等主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 登记注册:需要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原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名称中通常包含“(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组成。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税收:合伙企业本身通常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穿透实体),利润和亏损直接“穿透”到合伙人层面,由合伙人各自缴纳所得税(外国合伙人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常见应用:外资合伙企业形式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QFLP试点)、专业服务机构(如咨询、设计、律所分所等) 领域应用较多。 4. 仍需遵守的规定: 外商投资准入: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其从事的业务领域仍需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如果拟从事的业务在负面清单禁止类,则不允许设立;如果在限制类,则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如股比限制、高管要求等)。 外资信息报告:设立后需按规定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 行业特殊规定:某些特定行业(如金融、教育、医疗等)可能还有额外的行业监管规定需要遵守。 总结: 是的,外商投资企业完全可以是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这是《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带来的重要变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灵活的组织形式选择。设立外资合伙企业需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并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其他相关监管要求。 如果你正在考虑具体设立,务必确认你的目标行业是否在负面清单内,以及合伙形式是否最适合你的业务需求和风险承担意愿。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熟悉中国外商投资和合伙企业法的专业律师或顾问,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