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实施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 查账征收是指个体工商户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这种方式要求纳税人具有健全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核算制度,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