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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

2021-3-19 15:49|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811| 评论: 0

摘要: 一、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一)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 ...
一、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哪些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应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对于此种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十一)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当事人可自愿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自己直接办理。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可在中国委托有条件的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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