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公司的利弊 注册外资公司的优势 一、发展跨国业务,提高企业形象 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越来越好,商业国际化日益增多,企业采取跨国营销的模式更有助于增加企业的实力,扩大内资公司注册企业营运的范围,从而更好地开展跨国业务,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二、方便国际贸易,避开关税堡垒 普通企业与外国企业进行产品进出口,需要申请配额以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企业花费一到两倍的成本费用。但是企业拥有一家外国注册公司的话,直接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国外发货,借此外资公司注册就可以绕开关税堡垒,从而享受到免税的待遇,还能成功的绕开出口配额的限制。 三、避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 因为外汇制度的规定,赴海外上市制度更为严格,同一时间还存在着很多的人为因素,直接左右了企业的国际融资,有时间等待用时许久的资格审查和批准,还不如直接注册一家外商注册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海外融资以及上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周转不受到任何会计理论知识的限制,公司在资金使用上更为方便。 注册外资公司的劣势 1、外商独资企业的资金要求;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不同的行业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来说,企业在领得工商许可证的一个月内,需要缴清总投资15%,剩余的85%需在一年内缴清; 2、外商独资企业登记程序复杂; 与代表处相比,外商独资企业的登记程序更为复杂。涉及到工商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局等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填写更多的申请表格。一般来说,完成整个登记程序需要2个月以上的时间。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 附: 1、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5、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 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 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外资企业关于25%的特别规定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时: ①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字样。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6) 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7)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达到25%的,应当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受25%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