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商合资企业条件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注册外商合资企业申请材料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外商合资企业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核准或驳回 五、发营业执照。 申请受理机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