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定必备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七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三条) 二、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第三十九条)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四条) 四、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五条) 五、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八、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定必备事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