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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的五大类

2022-12-26 19:13|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59| 评论: 0

摘要: 市场主体的五大类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2、集体 ...
市场主体的五大类

1、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2、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也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和产品由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的企业。它是通过对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产生,或者是由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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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指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00号)第九条规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5、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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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主体所拥有的权利

从一般的法律意义上说,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其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以及要求别的市场经营主体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经济行为的资格。

可以看出,法律和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一切权利都是法律授予的,在法律之外没有任何权利存在,权利的实在性就在于法律的规定性。众所周知,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利,实质上是国家赋予的,在国家之外,权利不为任何市场经营主体所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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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能直接产生出权利和义务,它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一定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法律规范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媒介和形式。

对市场经营主体本身来说,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并不总是可能的,如果没有技术,就不能搞好生产;没有资金,就不能发生购买行为。

同样,即使法律赋予一个市场经营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但若没有必要的执法和执法监督,没有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这种权利也不可能实现,如假冒注册商标问题,必须依靠政府机关的执法监督才能杜绝。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问您整理市场主体的五大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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