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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详解

2021-12-5 10:15|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76| 评论: 0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1、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2、股东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


2、股东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股东会会议有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根据我国《公司法》,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包括:

(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任一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一定日期前通知全体股东,以便股东作好准备。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以决议形式定之。股东会决议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种是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就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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