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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名称必须与总公司一致吗?

2021-1-23 16:0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109| 评论: 0

摘要: 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并受公司直接管辖,管辖范围是 全部的人事、业务和资金 ,因而 分公司 也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财产,发生纠纷时产生的民事责任也是属于 总 公司 来 ...
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并受公司直接管辖,管辖范围是 全部的人事、业务和资金 ,因而 分公司 也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财产,发生纠纷时产生的民事责任也是属于 总 公司 来 处理 。


那么分公司 在 名称 上 必须与总公司一致吗?

律师解答:

公司名称不是必须与总公司一致。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设立分公司的需要在决定作出后算起的一个月内向当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分公司登记时包括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和营业场所等事项,因而需要提前准备公司法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要求,其中分两种情况进行区分,

一种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子公司

一种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分公司 。

此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其实还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分公司的名称要有从属公司的公司名,并且注明分公司所在地地名和分公司所属的行业,以分公司、分店等后缀作为名称的结尾。

子公司的名称应该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用所归属企业名称中的部分名称,并且如果子公司再往下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可以使用所从属企业的公司名称。

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公司并不是都能被称为总公司,也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其中规定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企业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 字 。

名称的要求,不可以有什么内容 ?

企业名称内不可以有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政党社会团体名称、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字母、容易造成公众误解的。名称中应该含有法律和行政规定中需要包含的内容,比如分公司的名称中要含有行业、所在地和分公司后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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