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通俗来讲,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在价格之外向购买方额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款项。
核心要点:
- 伴随主业务产生:价外费用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一定是伴随着一项主要的销售或经营行为而产生的。没有主业务,就没有价外费用。
- 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收取方是销售方,支付方是购买方。如果是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一般不构成价外费用。
- 是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会计和税务上,价外费用被视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需要并入销售额中,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通常不开具单独的货物或服务发票:价外费用通常会与主业务的价款合并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者在备注栏中注明。
法律定义(根据中国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常见的价外费用包含哪些?
以下是一些最常见的价外费用例子:
手续费、补贴、基金:
- 向购买方收取的办证费、手续费等(例如,代办贷款手续费)。
-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由销售方自行设立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基金、补贴。
返还利润、奖励费:
- 销售方根据购买方的采购金额或数量,以“返利”、“平销返利”等形式支付给购买方的利润返还。注意:这部分虽然名为“返还”,但在税务处理上,购买方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或提供证明,销售方需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
- 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销售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
代收、代垫款项:
- 关键点:如果代收款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不属于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例如销售方自己开具发票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装卸费,则属于价外费用。
包装费相关:
- 包装物租金:出租包装物(如油桶、气瓶)向购买方收取的租金。
其他:
- 优质费:因产品质量、等级优于标准品而额外加收的费用。
三、总结与注意事项
- 核心判断标准:一项收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关键在于它是否因销售主业务而产生,并且是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 税务处理:所有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企业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因漏计税外费用而产生税务风险。
- 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情形:
- 代为收取并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代收代付)。
简单来说,只要记住:除了商品/服务本身的标价外,销售方从购买方那里多拿的钱,基本上都属于价外费用,都需要和货款一起交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