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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纳税合理避税?

2020-10-15 09:2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401| 评论: 0

摘要: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这些合伙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

如果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和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应以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人。


二、“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分配比例单独作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合伙人为个人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将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并入其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该所得不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三、纳税地点

个人合伙人按分配比例计算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向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合伙人应纳,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个人合伙人; 按分配比例计算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地点规定的不明确,原则上,仍为合伙企业实际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合伙企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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